一、走出与视力残疾人相处中的几个误区
(1)全盲。绝大多数普通人一听到“视力残疾”,马上就会认为是“眼前漆黑一片”“暗无天日”……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低视力有部分视力是不由分说的。即使在“盲”类中,真正“全盲”的也只是极少数,大多数“盲人”还有一些剩余视力。
(2)恐惧。由于视力残疾对个体的伤害相对更为“残酷”,人们总是把对黑暗的恐惧从“盲”迁移到视力残疾人身上:“宁可死也不愿意盲。”“失明比死亡更可怕。”“一死百了,失明是活受罪。”……加之视力残疾人生活艰难、外貌异常等,会让更多的人对视力残疾心存恐惧。其实,视力残疾人和普通人一样,并不可怕;相反,他们作为视力有问题的人,生活在视觉社会里,处处感到不方便,对这个世界也有一种恐惧心理。因此,双方的交流和理解非常重要。
(3)怜悯。视力残疾人“生活在黑暗之中”,失明导致其对环境信息获得能力的丧失和对环境有效控制能力的丧失。学习的不便、生活的艰辛、求职的不易,使视力残疾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更易为人们所怜悯与关注。其实,对视力残疾人的怜悯之心是理解、关心、帮助他们的基础,但仅有怜悯是不够的,视力残疾人也是与普通人一样平等的人,他们渴望得到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
(4)神秘。有人往往认为视力残疾人比较神秘:眼睛看不见,从来不撞到树上,也不会撞到墙上,他们的耳朵特别“尖”。其实不然。许多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反复测试认为,从解剖生理方面来说,盲人的听觉器官与正常人并无明显的器质性变化,所不同的是盲人的听觉器官被迫获得了更多的刺激机会,感觉功能得到了强化。他们能利用正常人忽视了的感觉经验和感觉线索,充分发挥感觉的边缘作用,使感觉功能得到延伸和拓宽。如盲人利用回声频率估计房间大小,利用回声衰减度的大小辨别房间内堆放东西的多少,这正是盲人充分利用听觉的结果,是对丧失视力的代偿和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