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的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的功能首先是标示财产权的归属,私人可以用各种方法进行财产权利的公示。例如,给自己的家禽家畜做上特别标记,或者举行一些特别的仪式予以记录。据说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土地交易须举行仪式。卖方在仪式中将出售土地上的一块土和一根树枝交给买方。然后,出席仪式的成年人会痛打一个见证了土块和树枝移交的小孩,使他记住这一天,形成一个财产转让的真实记录。在现代社会,财产权利的公示主要依靠政府设立的权利登记系统。例如,房产的产权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
除了标示产权归属以外,公示制度还便利人们了解产权的权利状况,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的实现。例如,人们在购买房产时,可以通过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解房产的真正所有人、房产以往的买卖交易记录以及房产是否设立抵押等情况,以更清晰地了解交易标的,减少交易的不透明和不确定,促进交易的实现。
但是,政府建立产权的公示制度也须耗费成本。需要考虑建立产权公示制度的成本与收益的平衡,以实行最有效率的政府产权公示制度。因此,我们通常对价值较大的财产提供法定的正式的产权公示制度,而对价值较小的财产则通过简单占有来公示。例如,我们对价值较大的不动产(房产)、价值较大的动产(船舶、汽车)选择法定登记来公示;而对价值较小的动产(如日常生活用品等)选择占有来公示。
二、财产的卖方防护与买方核实
对价值较小的动产通过简单占有来进行公示,可能产生赃物交易的风险。例如,有人以市价出售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但这台电脑是偷来的赃物,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此电脑。如果将来警方侦破案件抓获了小偷,那么这台笔记本电脑应当归原来的物主还是归买方所有呢?如果法律规定电脑归原来的物主所有,那么赃物交易的风险就由买方承担,买方应当承担核实交易对方是否为合法产权人的义务;如果法律规定电脑归善意购买的买方所有,那么赃物交易的风险就由原来的物主承担,原来的物主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自己财产的义务。无论如何,法律应该分配赃物交易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