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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产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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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财产权,但是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财产权是绝对的,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对财产权进行法律保护,是为了对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以促进效率的实现。然而,如果产权保护不能促进效率实现时,就必须对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本节将讨论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几种情形。

一、外部性与财产权的限制

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了没有定价的收益与成本。前者称为正外部性,后者称为负外部性。例如,某人修建了一座花园,周围的邻居无须付费就可以闻到芬芳的花香,观赏到美丽的鲜花,这就是一种正的外部性。再例如,某造纸厂在生产时排放大量污水,污染了下游居民的饮水,而造纸厂并未因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成本,这就是一种负的外部性。为加深理解,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函数表达式对外部性进行说明。[1]

假定一个经济体由a和b组成,存在三种商品,分别为x1、x2和x3。前两种商品的消费没有外部性,而第三种商品的消费具有外部性。例如前两种商品为苹果和梨,第三种商品为香烟。a消费这三种商品,其效用函数可以表达为:ua=ua(xa1,xa2,xa3)。假定b只消费前两种商品,而不消费第三种商品,即b不吸烟,也不喜欢因a吸烟而被动吸烟。则b的效用函数可以表达为:ub=ub(xb1,xb2,xa3)。a对香烟的消费存在外部性。假定x1、x2和x3三种商品在商店以p1、p2和p3的价格销售,p3的价格是人们购买x3的价格,未包括a对x3的消费给b带来的危害成本。因此,a和b将进行谈判,通过讨价还价将a吸烟给b带来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如果在经济体中存在多人,a对x3的消费将影响更多人,而成为公害[2]。假定有n个像b那样不喜欢吸烟的人,从n个人中任选一人j,j的效用函数可写成:uj=uj(xj1,xj2,xa3)。a和n个j进行谈判将面临很高的谈判成本,这时不能通过私人谈判来实现负外部性的内部化,需要法律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