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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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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财产权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保护财产权是法律的重要职能。法律通常运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这两种规则来实现产权保护的职能。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1972年在其经典著作里提到了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禁止转让这三种产权保护方式[1],本节着重讨论最常用的前两种法律规则。

一、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含义

(一)财产规则

财产规则是这样一种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权利人的财产非经同意不得转让。他人要想从权利人处获得权利,必须通过自愿的交易,按照权利人同意的价格实现权利转让。举个例子来说,甲有一栋房子,财产规则赋予甲这样一种权利:甲的房子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他人要想获得房子产权,必须通过与甲的自愿交易,按照甲同意的价格实现房产转让。在财产规则下,法律对交易的干预较小。法律对初始权利界定后,不再对权利的转让和转让价格进行干预。财产规则是“向前看”的规范,旨在防患于未然,阻止他人将来对权利人可能的侵害。

(二)责任规则

责任规则是这样一种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则:权利在受到侵犯后,侵权人要向权利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当等于权利人出售该权利获得的市场价值。举个例子来说,甲有一栋房子,责任规则赋予甲这样一种权利:甲的房产在受到侵犯后,侵权人要向甲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当等于甲出售房产获得的市场价值。在责任规则下,法律对交易的干预较大。赔偿金体现为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害,而实际损害需要获得法庭确认。责任规则是“向后看”的规范,旨在事后的补偿,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对效率的影响

产权保护既可以运用财产规则,又可以运用责任规则,两种规则对资源的配置效率是否会产生不同影响呢?我们分别就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