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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履行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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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法律救济属于合同法领域中的另一个基本问题。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法律应当支持合同的履行。法律对合同履行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对违反合同的制裁上,从受害方的角度来说,即体现为违约救济。法律对违约救济的方式安排是多样的,不同的违约救济方式影响着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决策。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应当安排最有效率的违约救济方式。

合同法为违约提供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两类: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损害赔偿是指法律要求违约方向受害方进行利益损失赔偿的救济方式。强制履行是指法律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救济方式。这两类违约救济方式对效率存在不同的影响。

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它是法律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受害方带来损失的救济方式。然而,损害的含义是多重的。这意味着在不同的含义下,受害方损失的范围是不同的,违约方的赔偿计算方法也因此不同。

(一)预期损害赔偿

损害的一种含义是指受害方因违约而失去的预期利益,受害方的损失应以履约的结果为底限进行计算。与此相对应,预期损害赔偿是以受害方在违约方履约时所应当得到的利益为赔偿额的赔偿救济。

(二)信赖损害赔偿

损害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受害方基于信赖违约方而带来的损失,受害方的损失应以没有订立契约时为底限进行计算。与此相对应,信赖损害赔偿是以没有订立契约时为底限计算的基于信赖的利益损失为赔偿额的赔偿救济。

(三)机会成本损害赔偿

损害还可以指失去的机会,受害方的损失应以失去的机会为底限进行计算。与此相对应,机会成本损害赔偿是以受害方失去的机会的价值为赔偿额的赔偿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