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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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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处的一种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经营者不受市场竞争的约束,具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竞争的能力。因此,与垄断协议不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考虑其他经营者的意图或行为,不必与他人达成合谋或者协同行为,而是凭借自己的市场支配力来限制竞争。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干预,因为市场支配地位多因合法行为所致。例如,经营者可以通过合法的竞争或者国家授予的特权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确有能力排除或限制市场的竞争,这又使得法律必须对其滥用支配力的行为进行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我国《反垄断法》列举了六种滥用行为,分别为不公平交易、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和价格歧视。

不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它是经营者为获取垄断利润,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该行为直接针对竞争对手,意图通过低价倾销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拒绝交易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该行为多发生在具有支配力的上游企业拒绝与下游企业交易的情形。强制交易是指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该行为以排除竞争对手为目的,多以独家交易的形式出现。搭售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要求交易对象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同时须购买其另外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搭售旨在将经营者在被搭售商品的市场势力扩散到搭售商品的市场上,以排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该行为不仅会妨碍经营者经营产品的市场竞争,也会限制经营者交易对象的产品市场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