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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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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影响力的行为。合并是最主要、最普遍的经营者集中方式,除此之外,经营者集中还可以采取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

按照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经营者集中可以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三类。横向集中是指处于相关市场的同一生产经营阶段,从事同样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这些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例如,同为啤酒生产商之间的合并即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是指从事同一产业、处于不同市场层次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这些经营者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而具有商品买卖关系。例如,啤酒生产商和啤酒销售商之间的集中即为纵向集中。混合集中是指处于不同市场上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这些经营者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例如,啤酒生产商和电器销售商之间的集中即为混合集中。在这三类经营者集中形式中,横向集中最容易形成垄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对竞争的负向影响较小。不过,这种分类在实践中并不绝对,有的集中可以包含多类集中的特点。

经营者集中将产生双重的经济效应。一方面,经营者集中有利于促进企业内部生产效率,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另一方面,集中会产生垄断效应,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资源配置的效率。经营者集中的双重效应决定了法律对其规制的边界。换言之,不是所有的集中都将受到法律的干预。如果经济分析表明,一项集中在总体上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效率,则它将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一、规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