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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产权的经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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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权的概念

在法学上,财产权是一组所有者对资源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对象。这些资源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必须是独立于主体(人或人的群体)的意志而存在的对象。也就是说,财产必须是与财产主体分离开来的。第二,必须是能够被人们所拥有的对象,即必须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第三,必须对人具有使用价值,即必须有用。第四,必须有稀缺性。

财产权的概念有宽有窄。从最狭义来说,财产权主要指的是物权。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较宽泛的意义上,财产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在内的财产性权益。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这种权利往往具有财产属性,因而也属于财产权。例如,甲销售给乙一批货物,就取得了主张乙支付货款的债权。这项债权具有财产属性,甲可以凭此债权获得货款,也可以将该项债权转让出去获得利益。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知识产权是一项无形财产权。股权是权利人因投资企业而享有的权利。股权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权、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权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