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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官的违纪责任追究在我国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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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是一项特殊的职业,虽然是司法工作者,但是和法官、律师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在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都要受到其监督。《宪法》第12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遵守,维护法制统一。检察机关与法院最大的区别在于检察权是一种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权,我们强调检察权的独立性,同时也肯定了上级检察机关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作用,这种司法和行政的交错性,使得检察官的违纪情况更加错综复杂。

由于社会的市场化,很多检察官经不住利益的考验相继落马。其中不乏身居高位、为检察事业立下汗马功劳的检察官。究其原因,部分是因为检察官也是身处重要岗位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工作中难免会有各种金钱**,久而久之一些意志品质较弱的人就会被罪恶吞噬。

检察官职业中有很多特殊性,检察人员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会触及很多内部关系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面对的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当事人通常都是一些在政府或者当地有影响的人物。这些人位高权重,即使侦查工作可以顺利进行,扳倒这些人后,这些人和他们所构成的违法关系网对办案的检察官在实际上和心理上都造成很大的压力,甚至这些人还是检察官的领导和上司。更有甚者,很多不涉案的地方领导也认为调查损害了政府或者地方的形象,使得检察工作难度倍增。目前我国检察官的违法追究体系不够健全,虽然有一些法律对检察官的行为做出了规范,但是追究体系没有完整的执行机制。检察官自己监督自己本身就不能保证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检察系统的行政性决定了上级领导对检察人员的影响,纪检部门对检察院内部的监督通常只停留在对基层检察官的监督,放松或避讳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另外,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在一个单位共事,朋友之谊也会使得纪检人员怕追究责任得罪人,影响自己和朋友的关系。这些普遍存在的人际问题都使得检察官的监督问题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