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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川广元检察官和解纠纷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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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2012年4月初,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的何甲在工地做零工,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刚刚开始工作不到两个小时,就不慎从工地的脚手架上摔落,并造成了腰椎骨折。何甲受伤之后,工地方面为他垫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用,但是后续医疗所需要的7000余元费用却没有着落。何甲本人经济困难,而工地老板也叫苦不迭,表示何甲仅仅在工地上班两个小时,已经付出了较多的医疗费用,算是仁至义尽了,说什么也不愿意支付后续医疗费用了。双方的矛盾一时难以协调。

4月下旬,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科干警通过新闻了解到这一事件之后,随即向该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在得知消息后,高度重视这一案件,并迅速派出民事行政监察科干警针对这一事件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在此之后,民事行政科女检察官冒着烈日在工地、医院间来回跑,还先后走访了因工受伤的何甲本人、开发商、建筑方、人工承包方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通过联系沟通,现场给相关当事人解释法律,说明道理。最后,在该检察官的努力下,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施工方最终同意支付何甲欠缴的剩余医疗费,并且在此之外,给予何甲一万元补偿金。虽然这件事是矛盾化解于基层的典型案例,却引起了不少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可以概括为:

1.检察官针对纯粹的民事纠纷主动出击,进行调解或者主持和解是否“超越职权”?

2.检察官“超越职权”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公法上“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律原则?

3.检察官“越俎代庖”的行动是否会给基层调解组织以及社会公平带来消极影响?

(二)评析

该案例的争议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检察官的职业伦理意识、相关法律制度与理念的冲突问题。它引起了我们对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与现代法治精神契合程度的思考,也让法律人对追究正义与公平的职业道德的实施方式和路径进行进一步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