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
法官职业伦理,是社会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责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是调节法官之间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其他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对法官有特殊的约束力。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正确理解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需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即行使审判职责的法官,包括助理审判员。法院内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后勤人员等不享有审判权,主要协助法官行使审判职责,因此他们的道德标准应与法官不同。但是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对他们具有约束力,但主体应当仍是职业法官。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法律职业道德不同。在我国,虽然法官与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在忠诚司法事业、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是具体要求仍有巨大区别。
第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是法官职业行为及与其相关的社会活动。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法官职业道德首要是约束法官的审判活动。但是,法官毕竟是社会中的人,其参与的社会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对其审判的中立性造成影响,因此相关的业务范围之外的活动也纳入了调整对象范围。此外,法官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为了维护法官在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相关的司法外日常活动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