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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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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调整法官职业团体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依靠法官的内心自律与社会他律对法官产生特殊的行为约束力,从而达到制约法官、维护司法正义、促进民主法治的重要作用。

第一,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斧正和补充。

法官职业道德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斧正和补充作用是其最具体的现实意义。首先,法是一种确定性、一般性和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不可能把社会所有行为都进行规定,必然会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这就需要其他规范进行补充,法官职业道德恰好可以起到补充作用。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远远大于法律,具有极大的包容性,而且体现人性化,“当法律出现模糊不清和令人怀疑的情形时,法官就某一种解决方法的‘是’与‘非’所持有的伦理信念,对他解释某一法规或将一条业已确立的规则适用于某种新的情形来讲,往往起着一种决定性的作用”。[4]其次,法律条文本身是固定机械的规则,而在司法审判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规则,这就需要法官对法律正确理解并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需要法官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只有道德高尚的法官才能保证裁量权的合理适用和公正的裁判。最后,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仅有法律的外在强制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为法官意识和行为的原动力。“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问题,只要求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服从现行的规则和法规,而道德诉诸人的良知,道德命令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事,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去追求善。”[5]因此法官职业道德促使法官保持责任感与良知,避免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从内心深处支持着法官的审判活动,对司法审判活动起到了强大的斧正和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