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仅需要思想上和制度上的建设,还需要有法律规范的支持。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均有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规定,其主要是从审判实践活动中的具体工作或工作原则进行规定。除此之外,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均出台了相关法律规范。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中,关于法官职业道德的规范主要体现在法官的义务、任职回避、考核、惩戒几个章节,但是其中的规定较为分散以及原则简单化,不够详尽。
(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
(1)2010年修订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2010年修订的《法官行为规范》;
(3)2002年发布的《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4)200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5)2011年发布的《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6)2011年发布的《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7)2012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8)2012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规定的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直接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实现法官和律师相互监督制约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于2004年共同制定了本规定,共17条内容。该规定侧重于从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职业纪律的角度规范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禁止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单方接触、法官回避和律师不得接受委托的有关情况、禁止法官和律师进行权钱交易。这一规范性文件,有利于正确处理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构筑法官和律师之间必要的“隔离带”,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