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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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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象征着公平正义。因此,无论是工作中的司法礼仪还是日常的言行举止,法官都应始终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其主要包括司法礼仪得体和言行得体。

(一)司法礼仪得体

《法官行为规范》第8条就规定:“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戴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做到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这种司法礼仪,在庭审时主要表现为:(1)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2)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3)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4)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5)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6)严禁酒后出庭。对于其言行的具体要求为:(1)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2)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3)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4)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5)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6)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7)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规定,法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时应当穿着法官袍,法官袍应当妥善保管,保持整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