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总是以追求正义为最高要务。不同的法律职业,角度不同,思维不同,追求的正义也就不同。如律师往往是站在被代理人的角度来寻求法律的公正,检察官是站在国家利益的一方寻求法律的公正,而法官则必须站在中立的、中间的立场寻求法律的公正,只有中立才可能实现最大的公平、公正。
司法活动中,法官的中立往往表现为主观中立和客观中立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就是法官不会因为自身利益或情义问题而有所偏袒;客观方面主要指的是法官的言行在客观上应表现为能让人感知到的中立。法官保持中立立场,不仅是实现案件实体公正的基础,也是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从而树立起审判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一)回避
要求法官中立,首先就是回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回避的三种情况。
1.因特定关系的存在而回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述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