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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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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是法官实现审判公正的基本保证。正如一句法学名言那样:“没有独立的司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而法官的独立性又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司法公正。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法官的独立要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所谓独立审判,是指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法官,依照法律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也就是说,法官应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作出裁判,不受任何限制、影响、诱导、压力或威胁。1982年《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地位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明确了独立审判是法官的权利,是他们的义务更是一种重任。《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干涉,对干涉者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处理或者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