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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官的业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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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中,法官就好比是正义的化身,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审判权的行使又关系到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受到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所谓法治,在法官而言,就是要严格按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拿破仑曾说过,希望法律能够变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法官在认定事实、分析证据、采信证据和做出裁决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于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这就要求法官要有“法德”。如果一位法官,在断案时不分青红皂白、不讲法理证据,只是根据个人的主观臆断随意进行裁决或是只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那么他不仅使人们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护,也有损于他的个人形象,更重要的是会影响大众对法官职业乃至国家公正的质疑和不认同。从法官个人来说,好的职业道德伦理同样也为其自身更好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曾作过精辟的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足见,法官职业道德伦理的重要性。法官在职业活动中,即审判活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