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第81条对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作出规定:“(一)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二)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批准后方可参加。”第82条对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作出规定:“(一)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二)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三)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法官在接受邀请参加业务外活动时,要始终坚持以保证司法公信力为前提,任何有损司法公信力的事都应该坚决不做。中国虽然不是高薪法官国家,但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依然要禁止法官参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禁止法官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禁止法官从事商务活动,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而盈利的社团组织也不允许法官参加。法官的社交活动之所以要引起特别重视,是因为法官一旦有任何稍微不妥当的行为都有可能使人民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法官对于自己的业外活动应谨慎参加,严格按章办事,维护好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