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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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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为规范》第83条规定:“(一)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二)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三)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写作、授课等学术活动对推动法治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学者的研究成果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很多法律的论证都是由学者参与或直接由其起草。而法官作为法律的实践者,其参与写作、授课等学术类活动既能为学术研究带入实践理念又能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办案能力。但是在普通大众的眼中法官从事写作、授课等学术活动时,不是单纯地发表学术观点,更多的是有其特定的法官身份色彩掺杂其中,故而,法官在从事写作、授课活动时不应以审判工作为前提,不可对具体个案进行评论,更不得披露或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信息。要把握好写作、授课活动与平时的审判工作之间的度的问题,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