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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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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为规范》第85条规定:“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一)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二)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法官行为规范》第86条规定:“本人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一)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二)在诉讼过程中不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三)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官本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