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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官的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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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违纪责任概述

(一)法官违纪责任概念

法官违纪责任,是指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纪律和法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一般来说法官违纪责任包括行政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法官法》第32条规定了法官的十三项禁止行为。第33条又明确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违反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和工作纪律,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权必有责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在我国,法院掌握着司法权,而法院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具体行使审判权的必定是法官。法官行使审判权,如果其徇私舞弊、滥用权力,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官违纪责任追究的原则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条的规定:“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对违反审判纪律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其违纪事实、违纪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区分情况分别确定责任。

(三)法官违纪责任追究的意义

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司法公正,即通常所说的司法正义。规定法官违纪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正司法。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由于权力必然趋于腐败的本性,必须对权力进行制约和平衡。司法权也不例外,只有当司法权不被滥用时,才有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实现司法公正不仅需要一套反映人类理性和良知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也需要掌握司法权的法官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