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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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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违纪行政责任的种类

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官行政责任有六种类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各种处分的期限为:(1)警告,六个月;(2)记过,十二个月;(3)记大过,十八个月;(4)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二)法官承担违纪行政责任的情形

法官应当在司法活动的内外做到清正廉明,秉公司法,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维护法官崇高的职业形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不得有失职行为和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3)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4)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5)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6)失职行为;

(7)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三)对法官的行政处罚程序

1.纪律监督机构

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法院的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