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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违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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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官违纪的行政责任中,有许多行为的性质其实是相当严重的,比如伪造证据、受贿和徇私枉法等,很多情况下行政违纪责任已经不足以评价其行为危害的严重性,需要运用刑法加以处罚。与法官违纪行为相关的罪名主要有:

(一)妨害司法罪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情节严重的行为。

打击报复证人罪,行为方式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打击”,行为目的是“报复”,行为对象是“证人”。

(二)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法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属于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本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法官涉及的其他贪污贿赂罪还包括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