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外行使着法律监督职权。然而,检察官自身也极有可能产生腐败,这也就需要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与对法官的监督类似,对检察官的监督主要包括检察院系统内部监督以及外部监督。
(一)对检察官的内部监督
检察系统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不存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监督问题。对检察官的监督主要是来自检察系统内部的行政监督。《检察官法》第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这项规定可以视为检察院系统内部对检察官的监督。考评委员会通过培训、考核等手段,督促着检察官正确履行职责。2011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其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该意见中还规定了具体的监督制度和监督方法。
(二)对检察官的外部监督
对检察官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各级党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协对检察官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的监督;社会公众对检察官的监督等。
1.各级党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协对检察官的监督
首先,各级党委通过制定各种方针政策对检察官的法律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其次,检察官还受到来自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检察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各级人大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的任免和罢免程序。如《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通过任免和罢免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各级人大实现了对检察官的监督。此外,各级政协对检察官也进行着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