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职业伦理

三、对律师的监督

字体:16+-

在我国,对律师的监督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监督和来自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外部监督两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此外,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一旦发现律师在执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或者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惩戒或处罚。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一)对律师的内部监督

对律师的内部监督其实就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督。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从属于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为其联系业务和进行管理。因此,律师事务所可以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最直接和最有效的监督。

(二)对律师的外部监督

对律师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来自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

1.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监督

我国2008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就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该法的第43~45条分别规定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46条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该条既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具体监管职责,又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禁止性规定。该法第47条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律师的监督、奖励以及惩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