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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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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但还远远没有具备一支具有高度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队伍。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中,仅有法律制度还远远不够,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法治中国的建设就成为一句空话。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圣经有言:“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说的正是这个道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不仅要告诉未来的法律职业者或现在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的属性,有哪些特殊的伦理要求,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运用职业伦理规则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和对法律职业所应有的根植于心灵深处的神圣感、敬畏感和责任感。法律脱胎于社会伦理,从而成为以国家强制力量作为保障的社会控制手段。但是法律要发挥其作用必须通过国家的法律机构和法律人来实现。这样的一群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就构成了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法律职业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养成的职业意识、行为逐渐演化为这个职业特有的伦理规范和伦理要求。

中国传统社会是权力社会、官本位社会,“学而优则仕”的思想通过几千年的封建制度融入了中国人的血液里。而且我国历史上司法依附于行政的体制为人们向往仕途提供了制度条件。但是,把做官与自己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就会发生腐败的危险。毕竟,从事法律职业是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平,而不是利用职业的便利来破坏法律。“维持一种实在法体系,有赖于那些对它的管理和执行负有责任的人如法官、检察官和法律界人士的笃诚。如果他们到了腐败的地步,那么法律的作用就会遭到削弱。人民就无法指望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无法指望利用法律所提供的种种便利。”[5]在我国,法官、检察官甚至律师(过去是国家干部身份,现在老百姓把律师看作与公权力有某种联系的群体)都被赋予了官员的权利和身份。要转变这种观念,短时间内恐怕不可能。因此,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对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最终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