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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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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即指法律职业伦理的表现形式。法律职业伦理的表现形式除了规范形式外,还包括非规范形式,比如法律职业习惯、传统礼仪等。从规范形式看,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

伦理道德规范中的核心内容或最高层次的内容往往被法律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范。比如《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守的一些伦理规范被纳入到法官的法律义务规范中,比如在《法官法》“义务和权利”一章中就规定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检察官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中规定了许多律师义务规范,比如与司法人员关系规范、与当事人关系规范,这些都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除了上述涉及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律之外,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有规定,例如,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回避、保密等的规定,就是法律职业伦理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二)行政法规

这一类规范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中。比如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有关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

(三)部门规章

包括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规章,如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四)司法解释

这方面主要涉及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当然很多内容也涉及了律师、警察等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许多内容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如有关回避、辩护、审判中立等的规定就包含大量的法律职业道德内容。这些内容把基本法律中规定的抽象的、原则的和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加以具体化,这样也就促进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