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具体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律职业伦理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伦理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4]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应该具有三种素质:法律道德、法律知识、社会常识。法律道德即法律职业的道德。
从法律职业伦理的层次上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初级法律职业伦理、中级法律职业伦理、高级法律职业伦理。初级法律职业伦理表现为法律职业最基本的伦理,如要求法官不受贿,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平等对待当事人,以及《法官法》中规定的法官义务和禁止行为,这些都是法官的初级伦理。中级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人员能够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中级职业伦理是绝大多数法律职业人员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高级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人员通过自己的法律职业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正义,也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最高要求。它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达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际公正与形式公正的高度统一,其核心乃是公正伦理。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既遵守了法律,又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了平衡,有效地化解了分歧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从而成为标杆性的指导案例。在法律职业人员中只有少数人能够达到这样的层次。
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也是最有力的手段,因此法律职业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相比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法律职业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实践中,有的法律职业人员抱怨本行业的道德要求过高、过严,这是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没有认识到法律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