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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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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群体是否形成了一种职业必须考虑现代社会的职业标准,然而,对职业(profession)这一概念迄今为止尚未有统一的定义。罗斯科·庞德曾经对职业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职业,就是富有为公众服务精神的,并把一门有学问的艺术作为共同的天职来追求的一群人。即使这种追求是一种谋生手段,但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公共服务。”[1]结构功能主义代表人物帕森斯认为,所谓职业就是一般行业的角色群体,其中的任职者发挥着社会所珍视的某种功能,并通过其角色活动即职业活动来谋生,这种职业化的从业者主要是按照职业传统训练的,需要经过规范的教育过程,只有那些经过训练的人才有资格从事这一职业,同时,也只有职业化的从业者才有资格对这一传统作出权威解释,并发展这一传统。德国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则认为职务就是职业。

有学者从职业界定标准的角度进行解释:首先,职业是指相称之人有预先的必要训练,涉及不同于纯粹技术的知识和一定程度的学问;其次,职业者主要是为他人而非自己从事这一活动;最后,金钱报酬的数额并非是判定职业成功与否的标准。[2]也有学者这样界定现代的职业标准:它是一个专职工作,并且人们如果以此谋生,则它就是主要的收入来源;它是一种使命,暗含着对所定标准的期待;它有一种组织,并因此引发职业的团结一致;它是特别教育的目标,这种教育导致所接受的标准被组织所证明;它有与社会利益相关的伦理标准;在其活动的领域它有着独断和垄断。[3]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职业的评判标准总结为以下几点:(1)专职并作为谋生的手段;(2)承载着公共服务,具有利他性、义务性;(3)职业具有组织性,可形成联合体,调整职业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人员的利益,可形成垄断;(4)职业人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5)有相关的伦理准则。职业不同于工作,大多数工作可能具有上述一两种特征,但只有职业具有上述全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