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和构建者。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使法律职业者必然成为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法律职业者应当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捍卫正统的社会价值理念,努力构建稳定、健康的法律秩序。然而,法律与现实并非是一一对应的,法律具有滞后性和超前性。一方面,当现行的法律不能满足时代需求时,法律职业者应当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实践为将来法律的完善积累经验。另一方面,现实的落后也往往难以满足法律的价值诉求,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使命感也会在某些时间,将法律职业者推到进行变革与重建秩序的前台,要求他们在其中扮演特殊的角色,承担特殊的使命。
第二,法律职业具有专业学识性。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一般是经过专门法律训练,从而拥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即“法律人”。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性的知识,既包括关于法律规则的知识,又包括法律方法、法律观念甚至是法律理念的知识,具有非常鲜明的专业性。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性源自系统的法学培养和完善的立法体系、严格的司法程序的要求,这使得他们以“会说话的法律”的特征与其他人区别开来,使得法律职业者群体成为社会的法律知识库。这种学识还包括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因为法律是一门职业,任何想从事某种法律职业的人,除了掌握一般化、抽象化的法律原理和知识外,还必须掌握与其职业实践相关的知识、规范、经验和技巧。学习者必须亲身实践,在实践中学习、请教、领悟、体会。
第三,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具有独特性。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最大特点是思维的程序性。适用法律,要求法律适用者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而法律意义上的“真相”其实强调的是程序意义上相对的“真实”,并不是现实中的“真实”,它与现实中或者哲学意义上所说的“真实”是有一定差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