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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职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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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是第一位真正把法律职业与经济、社会视为具有互助关系的变量来研究的社会学家。他从形式和实质、合理性和非合理性两组概念,论述了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的制度前提。与众不同的是,韦伯在对经济和法律互助关系的认识上,强调法律制度营造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并指出在经济交易活跃的社会中,用以调整有关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因而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就日益迫切,这种不断发展的需要最终产生了职业律师。

韦伯在《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通过对西方法律世界存在的两种基本法律教育方式的分析,梳理了法律职业形成的不同途径。韦伯认为西方存在两种法律教育方式:一种是经验的法律教育;另一种是理性的法律教育。前者“是一种将法律作为工艺的经验性训练路线,在法律实践中是师徒式的训练方式”;后者是“在特殊的法律学校里教授法律,按照这种方式,重点是法律理论和科学,即以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分析法律现象”。[4]前者的典型代表是英国的由律师传授法律的教育模式,而后者的典型代表是欧洲大陆的大学法律教育。

这两种不同的法律教育方式引发了两种不同的职业组织方式和职业形成途径。前者形成了一种行会式的职业垄断性管理方式,在这种组织方式中,法律职业者形成了一个有严密内部组织和行规的利益集团,所有的法律职业(律师、法学家、法官、检察官)都在这一团体的控制之下,都必须接受同样的培训,有过同样的经历。尤其在纯经验的法律实践和法律培训中,形成了从具体到具体的独特的法律推理技术和思维模式。通过严密的组织、共同的利益和固定的思维形成了一个稳定的职业共同体。在后一种法律教育中,不存在一个统管所有法律职业者的行会组织,各种法律职业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律基本上是学理取向,法学家的意见得到所有法律职业者的尊重。法律职业是在“知识”含义上形成了共同体。正是法律教育中所获得的知识共性,才建立起统一的考试选拔制度。法律教育中理论和实践的分离,使建立一种通过培训获取职业经验的渠道成为必要。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就走向了由法学教育、统一资格考试和培训选任相结合的法律职业形成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