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职业整合法律体系,以维持其在实现功能时的权威。法律职业的任务是:维持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通过解释把法律与特定的当事人情况联系起来;根据特定的当事人问题和情况以及对学说一致的需要来平衡国家所设立的各种立法目标。法律职业的活动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维持社会稳定性的一个相对均衡的重要机制。“纸张上的法”转变为“现实中的法”正是通过法律职业者的实践,不断强化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使法的功能得以实现。现代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前提即法律秩序的维持,而法律职业对比起到了特殊的作用。
第二,法律职业者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可以担当“信息中介”的角色。弗里德曼从信息科学的角度出发,认为现代社会拥有必须由被称为“信息中介”的人占据的职位。法律职业就是这种中介人,他们接受信息,将它储存起来,并将它适用于当事人。无论是在合理化的还是在非合理化的法律制度中,法律职业都发挥着特别的作用,只是社会对他们的需求规模,对他们重视的程度不同而已。一个社会需要律师,就必须使法律同习惯、道德、礼仪及善良行为的规则区别开来。只有当法律材料足够丰富和复杂,从而使人们愿意为技术或专门的劝告付费时,社会才有这种需要。许多简单社会有法院和法官,却没有律师,因为习惯和法律是合二为一的。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化的大分工以及法律本身的专业化发展,律师行业逐渐形成,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组织性。法律职业对那些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来说是封闭的,它垄断法庭工作和法庭顾问的工作。
第三,法律职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服务的产生、发展,法律服务的方式及其范围都是由经济活动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经济活动方式,必然决定了有什么样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大量增加,需要以法律手段加以保护和调整。这就使得各类法律关系较以往更加复杂,法律服务日益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公民、企业等各社会主体迫切需要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在经济交往中维护其合法权益,并达到利润最大化。而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律职业应运而生,通过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为繁荣市场经济服务,对市场经济的商品生产、自由竞争、等价交换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