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同国家中法律职业形成的历史原因和现状不同,故而在界定法律职业的范围和种类时存在着差异。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律职业一般称为“lawyer”,在狭义上指的是律师,广义上则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或者拥有专业法律知识者的总称,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等。例如,在美国法律职业者指的就是私人执业律师、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公司法律顾问、法官和法律教师。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与“lawyer”相对应的词,相近的是“jurist”和“magistracy”。前者指的是法律家,即取得大学法律专业学位、具有某种荣誉地位的人,比英语中的“lawyer”范围要广一些;后者指的是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不包括律师。在普通法系律师是法律职业的核心,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都处在法律职业的边缘;而民法法系中法律职业的核心则是司法官,其他法律工作者都处在法律职业的边缘。[1]例如,法国的“professions juridiques”一词,虽然与英语的“legal profession”相似,但外延更广,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法律顾问、法学教师等各种工作。[2]
在我国,对法律职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即除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二是狭义说,即法律职业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如学者季卫东就认为职业法律家的典型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3]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法律职业与法律工作是有严格区分的,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对法律素质及资格认定的要求是不同的,法律职业的特征要求是与职业的专业化和专门化相适应的,法律对从事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律知识结构、学历、任职资格、职业培训、晋职条件等都作了专门的规定;而一般法律工作者无论在法律素质及任职资格上均无严格、明确的规定。结合以上总结的法律职业定义和特征,将我国的法律职业限定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