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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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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的示范作用是指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从现实中看,法律职业伦理一般是以原则或者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都有自己成文的职业伦理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正是因为这些原则和规范的存在,使得法律职业人员在实施一定行为时会自觉遵守规范内容,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起先进的法律伦理意识。

评价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如何,应当从评价他的行为入手,他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在要求,可以通过将其行为本身与现有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或原则进行比较,进而得出结论。这便是法律职业伦理最常见的示范作用,然而他的示范作用远不止这些。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对此进行解释: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示范作用,这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示范作用。例如对法官而言的审判公正,对检察官而言的忠诚规范,对于法官的审判工作、检察官的执法工作都会起到强大的示范作用。对于职业行为,以原则或规范表现出的法律职业伦理的示范作用不言而喻。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职业人员个人行为的示范作用。法律职业伦理相对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要求显然要高,这就要求每一名法律职业人员要具备更高的道德水平和道德素养,在法律职业伦理的影响下,在实施个人行为时会以高于常人标准去要求自己,这就是法律职业伦理对于法律职业人员个人行为的示范作用。

法律职业伦理的示范作用能够促使每一个法律工作人员按照伦理的要求实施自己的行为,遵守相应的规范原则,进而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同时,在法律职业中建立和贯彻普遍认可的伦理原则和基本规范,有利于增加法律职业群体的社会认同,进一步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