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会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所体现的法律职业伦理也会给这个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这便是法律职业伦理的辐射作用。规范地说,辐射作用是指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不仅可以提高法律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队伍形象,同时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用,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3]
法律职业伦理的辐射作用主要是通过作用于非法律职业人员而实现的,按照作用方式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之分为直接辐射作用和间接辐射作用。具体而言,直接辐射作用是指法律职业伦理直接对非法律职业人员产生辐射作用,非法律职业人员可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法律执业活动中,也可以是直接通过旁听、媒体宣传等亲身经历的活动接触到法律职业伦理,对于法律职业伦理中的高尚品格和优秀价值,非法律职业人员会受到一定的感染和激励,进而产生有利于社会的结果。法律职业伦理的直接辐射作用需要非法律职业人员的积极主动参与,否则效果就不会那么凸显。间接辐射作用是指通过法律职业人员的影响进而对非法律职业人员产生辐射作用。法律职业伦理通过影响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而对公众以及社会整体树立一种法律职业人员的正面形象,如惩恶扬善、勤政为民、诚实信用等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必然对法律职业者的行为产生积极影响,法律职业人员通过实施这些行为向社会传递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非法律职业人员会在这样的氛围下受到积极影响。
法律职业伦理的辐射作用是对其他社会作用的补充,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社会作用。法律职业伦理在对法律职业内部进行约束的同时,它的外向作用方式对于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进步起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