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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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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效率规范

传统意义上,效率一词主要是经济学领域所使用的概念,也是经济学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对于我们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特别是以美国学者罗纳德·科斯和理查德·A.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派旗帜鲜明地提出效率目标之后,效率的概念越来越受法学领域所关注。法律层面上的效率主要是指司法效率,即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司法效率的指导下,法律服务也要讲究效率,即法律职业人员在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时以最少的资源追求最大的服务,这便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效率规范。效率规范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履行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效率规范的意义在于维护正义,促进正义规范的实施。“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这句西方法学界的至理名言,很清楚地说明了效率对于正义而言的重要意义。所以对于每一名法律职业人员来说,效率规范也是法律职业伦理中至关重要的规范之一。

(二)效率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具体体现

效率规范在我国相关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中有很具体的表现,如《法官行为规范》第3条: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水平,严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第54条规定: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这些规定体现了效率对不同法律职业人员所提出的不同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应当遵守这些规范,从而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为实现正义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