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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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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平等规范

一般意义上的平等是指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而在法律层面上,即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得到了很多法律规范的明确肯定。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具体地,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可以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指的是法律的普适性,是指所有人都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外特权,就法律的普遍约束而言,年龄、性别、民族、出生、财产、肤色、信仰、职业等因素都予以排除;实质平等指的是个体的特殊性,即权利义务的配置应该与公民个人的年龄、性别、民族、出生、财产、肤色、信仰、职业等因素相对应,同等条件的个体同等对待,不同条件的个体区别对待,以达到最终意义上的平等。

在法律职业伦理中,平等规范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通过实施司法行为或法律服务行为而实现对公民利益的平等保护,当然它也是形式平等规范和实质平等规范的统一。由于法律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平等规范更多地体现在确保程序平等上。平等规范对于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更好地实现法律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