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他说的还只是“不公正的判决”,那么一起纯粹的冤假错案,其社会恶果就更是不言而喻了。纵观我国近代司法史上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愤怒之余更觉触目惊心。
以下是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典型冤假错案:
湖北佘祥林“杀妻”服刑11年后妻子现身被无罪释放
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
陕西高进发因“奸杀幼女”被判死缓3年后被无罪释放
云南孙万刚“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凶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二)反响
在2011年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毕业晚会上,副院长何兵致辞时曾说道:“我也不指望你们毕业以后做‘包公’,我只希望十年以后你们谁敢陷害忠良,我就给你灭了门,不让你进我的门。你做不成‘包公’可以,但是你不能陷害忠良。这一个最基本的底线是必须遵守的。”实际上,法律本应是弘扬正气惩恶扬善的工具。但是,在冤案发生的时候,本该成为正义和良善守卫者的法律,却让守法的公民陷入万劫不复之地!面对那些枉死的灵魂,面对那些混合着血的眼泪,法律人职业伦理缺失的话题也被一次又一次推到风口浪尖。
(三)思考
1.从冤假错案中能反映出法律人职业伦理方面的制度缺失?
第一,法律人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必须要有客观的心态和严密的逻辑才能做到不偏听偏信,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明辨是非。然而,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口供情结却依旧挥之不去。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但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偏爱口供却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定案,公诉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下判。其次,“人命”案的交差意识。当法律人必须在错判与错放间做出一个取舍时,明智的选择应当是这样的:错放只是一个错误,而错判则是两个错误。错放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纵了,而错判在错误地处罚一个无辜者的同时还可能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然而,现实中,却往往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错放一个”。再者,面对民愤的推波助澜时,不是以自己应当保持的立场去正确疏导,而是一味迎合。这种趋势和现象,无异于法律人对自身基本素养所扇下的一记响亮的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