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依据《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确切地说应该是律所的民事责任,其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律师事务所中,由于执业律师存在超越代理权限;未履行保密义务;未恪尽职守(遗失重要证据而导致举证不能;出具错误的律师文书;没有及时收集证据导致证据灭失;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只有律师有重大过失行为或故意时,律师事务所才可以向该律师追偿。
行政责任,指律师、律师事务所及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违反律师法执业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律师行政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责任和“黑律师”行政法律责任三种形式。[1]针对律师个人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五种,严格按照法定主义及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处罚。针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种。这五种处罚方式与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其处罚原则实行双罚制(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处罚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双停累犯制(律师事务所前一违法执业行为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后一违法执业行为并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加重处罚的制度)。针对“黑律师”的行政处罚主要为财产方面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非法执业三种。
刑事责任,律师承担刑事责任首先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1)行为人是具有执业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2)必须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行贿罪、包庇罪等。刑罚种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