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我国在司法体制上对法官的管理一直沿用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其责任的追究形式与公务员的责任追究机制类似。因此,法官的职业责任主要表现为内部的行政处分以及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形下也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法官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侵权责任,即在职务活动中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例如以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由国家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责任,我国当前是以《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为主要载体,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免职、辞退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官责任制度。法官在具有《法官法》第32条规定的13种情形时,需要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在受撤职处分的同时还要受到降低工资和等级的处罚。在具有《法官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时:(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将受到被辞退的行政处分。法官的行政处分由各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