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责任主要分为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责任和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忠诚规范的纪律责任、违反公正规范的纪律责任、违反清廉规范的纪律责任、违反严明规范的纪律责任以及其他纪律责任。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8条的规定,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由此可见,我国检察官违反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不存在替代关系,违纪人承担的是“双重责任”。
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检察官法》《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中都规定了检察人员的行为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有一些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罪名: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还有大量条款规定了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时应承担超过普通公民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作为违法犯罪的最后防线,一方面对谋取私利的司法工作者给予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具有刑法的指导性功能,通过这些条款,立法者明确要求司法工作者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以更高的道德水准来要求自己。知法犯法只能是自食恶果,司法工作者更要敬畏法律,以身作则。
[1] 周章金:《论律师执业的行政法律责任》,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