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往往比实体正义更为重要,所以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这是双重责任的保障:一方面保证责任追究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当权益。
以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对法官的责任追究程序为例,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司法水平比较发达。联邦和州都有各自独立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对法官纪律的监督,联邦和州法院系统都设有法官行为调查委员会或者类似的组织,专门负责处理法官行为不端和违法违纪事件。在美国,任何人都无权干预司法委员会或司法会议对法官投诉的处理程序。
(一)联邦法官的责任追究程序
对联邦法院法官的惩戒由国会一个委员会管理。每个巡回上诉法院都有司法理事会,其职能之一就是负责调查处理法官行为不端和违法违纪事件。该理事会一般由上诉法院的所有法官、若干名首席地区法官以及若干名指定的地区法官组成。[6]对于法官的惩戒程序将按照有序的步骤分类处理,给予巡回法院的院长、上诉法院理事会和联邦司法会议、国会不同的处理权限,并充分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公正对待:(1)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处理投诉巡回法院法官、地区法院法官、破产法院法官或治安法官等案件。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指定成立专门委员会,进行必要的调查,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确定投诉是否有理有据,再决定是否予以处理。(2)巡回上诉法院理事会受理投诉人不服首席法官决定的案件。经调查,理事会认为投诉的法官确有违反《法官行为准则》的行为,视情节作出训诫、斥责、公开警告或者短期停职等惩戒决定。对于需要罢免的法官,理事会必须立即通知联邦司法会议。为了保障法官的合法利益,被指控的法官如果对理事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到联邦司法会议。(3)联邦司法会议作为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其组成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以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如果联邦司法会议认为确属应受指控的法官,则将采取步骤,作出相关决定,并将该决定递交给国会。国会着手调查工作,该法官的行为确属叛逆罪、贪污罪、收受贿赂罪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众议院应根据美国宪法有关弹劾条款进行表决。在众议院简单多数决定对该法官进行弹劾后,众议院移交给参议院审议。(4)由参议院充任弹劾法院对弹劾法官进行审判。经弹劾并被判决有罪的联邦法官,必须被罢免,从法院系统除名,并被禁止担任任何其他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