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被告人张某到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做药品生意,路过一片柏树林,遇到从此经过的磊山小学的学生娟子等4名学生。张某上前谎称其妹妹在柏树林放羊时将腿摔伤,让娟子去帮忙治一下,将娟子骗到了树林深处后,将其双手用塑料绳拴住,摁倒在地实施了强奸……在法庭上,受害人娟子一口咬定是他所为,公诉机关所出示的其余3名小学生的辨认结果,也证明了案发时叫走娟子的那个男子就是他。辩护人认为,辨认时,派出所违背了被辨认人数应该在法定人数以上的法律规定,且办案民警还提示来辨认的小学生“看清楚鞋子”,有诱导嫌疑;疑犯作案时所穿的是灰色上衣、红色毛衣。张某当天穿的是黑色上衣,二者截然不同。但法庭对张某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没有采信,认为淅川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所出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后证实是被告人王某所为。
一、辨认笔录的概念与特征
辨认笔录是指在组织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以书面形式制作的对辨认对象、辨认过程、辨认活动、辨认结果等进行记载,并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等签名的笔录。辨认是利用辨认人对案件特定的事物在记忆中的反映形象来确定特定事物或者人与其一事物或者人的同一。如辨认犯罪嫌疑人就是要确定犯罪嫌疑人与实施犯罪行为人的同一;对某一工具的辨认就是要确定该工具与犯罪嫌疑人所有、持有的工具的同一,等等。辨认笔录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辨认笔录是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