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原理与案例讲堂——证据法

第一章 证据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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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

【引例】

某一天,一个男孩儿向他的同学炫耀说:“有一次,我爸爸不小心掉进河里,眼看就有生命危险,于是他急中生智,抓住水中正在游的两条鱼,最终他安全地上了岸,从而脱离了生命危险。”同学们对此言存在怀疑,纷纷要求他拿出证据来。然而,男孩儿不解地说:“难道还需要证据吗?我爸爸现在好好地活着,这就是最好的证据。”同学们尽管对此仍难以置信,却又无言以对。

一、证据的概念与属性

证据(evidence)作为一个概念,似乎是耳熟能详的术语,它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并不陌生,它不仅是实践中惯用的词语,还是日常生活中时常被提及的概念。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工作学习遇到别人的质疑时,总会自然而然地提出反诘,“你有证据吗?”然而,这个看似简短而古老的词语在其定义问题上却又显得极为复杂甚至颇具争议。证据作为证据法的基本范畴,究竟何为证据?证据应为何?法学领域的证据与日常生活所说的证据在本质上有无区别?在理论和实践中却未有一个清晰、共同的认识与答案。这又是学习、认识与理解证据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对这一具有基础性的证据法范畴应当有所了解与认识,因为它是学习证据规则、证据原理、证据制度、证明活动以及其他证据问题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也是掌握证据法这门课程的理论基础,更是理解证据法的逻辑起点。

我国古代的《晋书·范宁传》曰:“宁据经传奏上,皆有典证。”而郭璞在《尔雅序》中却说:“事有隐滞,援据征之。”英国法学家、思想家杰米·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证据的范畴即为知识的范畴。”而法国法学家吉姆·杜麦特(Jean Dumat)却将其定义为,“证据者,一切足以真实精神之人、事、物之力量也。”对于证据如何定义不仅在我国古代存在不同的观点,而且在不同国家也存在不同的概念。这些问题在学习证据法时需要阐释,并将随着证据法的进一步学习与探讨会不断对其获得深刻的认识与体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