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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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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法院认为,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法院认为,现场笔录具有证据资格或者证据能力。

一、现场笔录的概念与特征

现场笔录,又称当场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以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现场笔录一般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验笔录、现场制作的音像视听资料笔录等。

现场笔录是对案件发生的地点、环境以及遗留证据的位置特征等情况客观全面的记录,基本能够反映全案的概况,而其他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的局部情况。它在诉讼中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以及印证其他证据、甄别其他证据真伪的作用。现场笔录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现场笔录主要源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客观性文字记载

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当场作出处理而制作的文书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主体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认定的书面档案,它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完整地再现执法现场的原貌,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