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农业银行深圳分行龙华支行的柜台营业员张某在中午交班结账时,发现自己的账上少了9800元,她只好向部门储蓄主管汇报了情况。下班后,她和行里的相关领导同事仔细查看录像中的每一笔业务。发现那天中午大约1:50,一男子来取款200元。而她错把50元面额共一万元给了他,刚好多给了9800元。经过近5个小时的反复查看,银行的多名工作人员通过录像认定,并立即查找存单上这名储户的资料。
第二天上午,张某等人找到该储户后,他却称银行付款的时候,给了他100元面额的人民币两张,存折上打的也是200元,取款单上也是200元。于是银行向派出所报案,请民警来协助调查此事。民警决定和该储户的两个哥哥共同观看银行的监控录像。而该储户的哥哥认为录像不清晰,派出所民警说当时他们看到录像带时是比较清晰的。银行认为,由于录像带播放的次数越多,磨损也就越大,图像的效果的确会受到影响。派出所民警在看后认定该储户多拿了这9800元。此时该储户的哥哥担心派出所找该储户进一步调查,就决定先行垫付9800元给银行,并收到了张某为此出具的一张收条。回到家后,该储户坚持说自己没有拿到钱,于是他找到银行,要求自己亲自看一次监控录像。可是按照银行的内部规定,该储户是没有权利单独查看监控录像的。该储户以银行侵占自己9800元,同时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名誉权、人格权、健康权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银行归还其98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在诉讼中,该储户提出当时看到的录像是银行伪造的。银行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法院对录像带的真实性给予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这盘监控录像为原始录像带,不存在删改剪辑现象,并写明如果多次播放会影响图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