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举证程序
【引例】
张某在防城港某医院剖宫产一女活婴。女婴在出生后不久出现呼吸困难、反复便血的症状,因而转至钦州市妇幼保健院、红十字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①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②新生儿休克;③新生儿肺出血;④新生儿贫血。经钦州市妇幼保健院、红十字医院治疗,该女婴的病情仍较严重,医生告知:“该新生儿需继续住院抢救治疗,若存活,远期能致脑瘫、智力低下等严重后遗症。”张某的丈夫杨某和院方沟通后,在医患沟通记录表上签字表示:“经医生解释病情,对小孩病情了解,要求出院,后果自负。”女婴在出院后不久便死亡。
事后杨某、张某将防城港某医院诉至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防城港某医院向法院申请新生儿死亡原因鉴定,后经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新生儿死亡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新生儿在钦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主动出院后死亡,且未做尸体解剖病理检验,缺乏尸检病理材料送检,司法鉴定中心未受理该案。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杨某、张某的诉讼请求。杨某、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一、举证程序概念与特征
举证是指提供、出示证据或者提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活动。举证程序,也称为提供证据程序,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和论证诉讼主张的程序。举证程序一般限定在审判阶段,主要由举证主体、举证方式、举证期限、证据交换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等环节构成。举证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一)举证程序是当事人或者控方发动审判活动的必经阶段
当事人或者控方只有向法院提供证据后,经过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开庭条件的,审判程序才能够展开,否则,法院要求当事人或者控方补充证据或者不予受理。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应当向法院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当提供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还需要提供原告方证明自己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应对其提交的证据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