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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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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被告人和某与同案被告人李某(女)有奸情,合谋杀害李某之夫王某。2006年5月某日,两人将王某骗出,当晚22时许,和某尾随王某并用石头猛击王某后脑部数下致王某死亡。之后和某将李某叫至现场,共同将王某尸体抛弃。该案卷宗显示的主要证据包括:(1)被告人和某与同案被告人李某的有罪供述;(2)手机通话清单显示,案发当天李某的手机与和某的小灵通及和某使用的其妻子的手机通话达15次;(3)证人张某证实案发当天下午王某来找过和某,王某所携带的大河牌烟盒上写有和某的小灵通号码,王某还用张某的手机给和某打过电话。该案的一审、二审均判和某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证据中发现,该案证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在杀人现场发现并提取了沾有血迹和毛发的疑为凶器的石头两块、写有“6632844”字样(和某小灵通号码)的大河牌烟盒、血迹、呕吐物等,但一、二审均未将上述物证作为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出具说明称,技术人员将上述提取物放在一个塑料桶内,因实习民警不慎,将上述物品倒入了垃圾桶,后经努力查找未果。二是被告人和某供称,其作案时所穿的白衬衣袖口和皮鞋上沾有血迹,案发后衬衣已洗,皮鞋扔在家门附近的树丛中了。但卷内无侦查机关提取和某衬衣和皮鞋的材料。三是和某供述是用自己的红色捷达出租车抛尸,后尾箱里曾沾有被害人血迹及呕吐物,案发后进行了清洗,但卷内既无侦查人员对该车进行勘验、检查的笔录,也没有该车的照片。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不予核准死刑。

一、对物证的审查判断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稳定性,尽管其本身不能说谎,但因其具有存在形式多样和易受外界影响等特点,现实中的物证被变造、伪造、调换等情况时有发生。问题物证主要源于:(1)伪造,即行为人、利害关系人甚至是办案人员有意制造的物品和痕迹;(2)假冒,即办案人员另寻的替代品;(3)失真,即物证中所承载的信息失真;(4)物证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即与案件无关的物证。因此,对物证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