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原理与案例讲堂——证据法

第二节 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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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南通开发区的林某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海门某运输公司的运土车通过竹行镇景兴路施工现场,因驾驶不慎将原告南通某广电局管理的南通市竹行镇广电站电缆、光缆、水泥杆拉断。事故发生后,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分局竹行派出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林某向海门某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海门某运输公司向海门某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并承诺其提供的相关索赔材料真实、可靠,没有任何虚假和隐瞒。原告南通某广电局的索赔数额为79176.82元,经保险公司核定第三者财产损失为75406.5元,另有电缆、光缆残值2000元(已经被原告自己处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认定被保险人海门某运输公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实际赔偿被告海门某运输公司人民币51384.55元,由被告杨某代被告海门某运输公司领取。另查明,原告事业部主任顾某向杨某出具结算凭证,载明收到第一被告79176.82元,同时由被告杨某向其出具了收条,内容是:今收到广电某分局票据一张号码为9003462,面额为79176.82元。又查,林某是杨某雇佣的驾驶员。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对比以及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般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各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判断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三种基本方法。这三种方法是司法实践常用的基本方法。

一、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

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对每一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判断,确定单个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除对合法性审查判断外,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判断:(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证据提供者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对单一证据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