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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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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审查判断概述

【引例】

某镇党委书记为了一个村支书的提升做了很多工作,这位村支书被提升为副镇长。结果这位村支书当上副镇长后,趾高气扬,不买这个镇党委书记的账,于是得罪了镇党委书记。镇党委书记认为他忘恩负义,即唆使小姨子告发副镇长强奸,由他70多岁的老母亲作证。结果,这个副镇长也认了,检察机关批准了逮捕。起诉后,法院作了有罪判决。后来,市检察院检查案卷时发现被害人、证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口供完全一致。检查案卷的检察人员认为此案一定存在问题,决定重新调查。结果查明了这位镇党委书记唆使小姨子诬告的真实情况,从而纠正了一起冤案。

一、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与特征

证据审查判断,一般是指法院在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确定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证明力有无、大小的裁判活动。在实践中,任何收集证据的活动都包含证据的审查判断。但就其实质意义而言,证据审查判断主要限于审判阶段。民事诉讼将其称为“审查核实”。证据审查判断具有以下特征。

(一)证据审查判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证据审查判断的主体仅限法院的审判人员或审判组织,具有特定性。尽管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但这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为举证、质证做准备的,而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旨在采纳证据,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证据审查判断更多的是体现法官对证据的选择,确认心证形成的过程。

(二)证据审查判断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证据审查判断的对象是指经过依法收集、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法院对追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经过审查判断后才能确定。证据审查判断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和定案根据的必经程序。